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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股票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章 主管机关

  第四十条 主管机关的职责:
  (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
  (三)维护股票市场的健康运作;
  (四)依法审批和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
  第四十一条 主管机关主管下列事项:
  (一)股票管理法规的拟订并制订有关实施办法;
  (二)股票发行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三)股票上市及买卖的监督;
  (四)股票登记过户的管理和监督;
  (五)审批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及对其业务活动的监督;
  (六)协调和仲裁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争议;
  (七)与股份公司运作相关的检查和监督;
  (八)股票市场的调查统计和研究分析;
  (九)依法查处股票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十)其他有关股票市场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主管机关的管理人员必须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按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有效地进行管理。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认股权证及其它各种集资券的,由主管机关给予发行人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冻结公司发行证券所筹资金,退还所筹资金本息,并可通知金融机构停止其贷款或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额5%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发行公司和证券承销商不按主管机关批准的发行范围、数量及发行价格发行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责令其退还超过范围及数量的款项,并可对发行公司及承销商分别处以涉及金额5%以下罚款或停止其三年以下的发行及承销资格。
  第四十五条 凡经主管机关批准已发行股票的公司,如不按本办法及时并如实向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材料或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资料,可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擅自从事证券经营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取缔其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额5%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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