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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股票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五)向社会非特定个人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总股本的25%,主管机关可根据情况提高公开发行股票的比例;
  (六)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七)申请企业或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行为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记录。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须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发行股票申请报告;
  (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为公司的文件和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招股说明书;
  (五)有权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上述报告凡涉及对国有资产评估和验资的,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六)发起人认缴股份的验资报告;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八)筹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经济师事务所签证的未来一年的公司盈利预测文件;
  (十)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再次发行股票,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次发行以来经营业绩良好,资金运用属同行业较好水平;
  (二)距前次发行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三)申请发行的新股面值总额不得超过原有注册资本的总额;
  (四)所筹资金的运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有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公司连续两年盈利不足以支付股利的,不得再次发行股票。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次发行股票,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再次发行股票的报告;
  (二)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资本和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经济师事务所签证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
  (四)资金运用计划,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发行方式、价格、范围和数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派发红股属于扩股。公司派发红股不得超过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并须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报送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须真实、全面地揭示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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