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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股票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股份按投资来源分为以下几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二)法人股。是指境内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三)个人股。是指社会个人或本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四)外资股。是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购买人民币特种股票形式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第十二条 股票可转让、抵押、继承,但不得退股。

第三章 股票发行方式

  第十三条 股票发行可分为公开发行、私募发行和内部发行。
  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是指公司以同一条件向社会非特定单位和个人发行。但本公司内部职工享有优先认购权,认购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10%。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 私募发行。是指公司股份由三个以上的发起人(法人)全额认购股份,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公司股权证的转让须在法人之间进行。
  第十六条 内部发行。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而是向其他法人和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其股份形式为股权证。对股权证的管理,由主管机关制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股票分为按面值发行和滥价发行,不得低于面值发行,公司所确定的发行价格须经主管机关认可。

第四章 股票发行申请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改组成公司;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三)财务及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四)发起人认缴股份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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