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股票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6月4日 厦府〔1992〕综1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体制改革,保证股票发行公开顺利进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票均须遵守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股票发行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厦门市股票发行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日常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金融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 股票
第五条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第六条 股票的票面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设立登记或新股发行之变更登记的文号及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票种类、每股金额、股票面额;
(五)本次发行的股份数;
(六)股东姓名或名称;
(七)股票号码;
(八)发行日期;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股权证除载明上款事项外,还应载明认购与转让范围。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后生效。
股票应加具人民银行批准募股的文号及日期;股权证应加具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募股的文号及日期。
第七条 股票的票面格式须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八条 股票原则上实行一手一票制,每股面值为一元,按不同的股票分别确定若干股为一手。
第九条 股票均为记名股票,价值货币为人民币。用外汇购买的人民币特种股票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可以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