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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五)为了就学、入托以及其它原因在拆迁范围亲属家寄居的;
  (六)租、借拆迁范围内私有房屋作为营业场所的。
  第四十六条 拆迁范围内有下列非常住户口的居民应予计入安置人数,但不分户安置:
  (一)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定居的);
  (二)被组织派遣支援外地单位工作的;
  (三)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和报在本市工作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测人员;
  (四)未在当地结婚的农村插队和市郊农场的知识青年;
  (五)夫妇一方住在工作单位集体宿舍的;
  (六)出国留学在签证期内的(包括自费留学,但不包括在国外定居的);
  (七)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不在父母或监护人处的;
  (八)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一方居住在拆迁范围内,另一方居住在拆迁范围外且居住有困难的;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应予计入安置人数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不能一次解决安置用房的,可用周转房过渡或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属商品住宅建设而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定居安置。就地安置户,自行解决过渡房。
  临时过渡周转房应具备正常的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设施。
  第四十八条 被拆迁人自行过渡,在议定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每人每月50元。
  被拆迁人一次性定居安置的,拆迁人应付给搬家补助费,4人以下每户250元;5人以下每户350元;临时安置的,加倍发给搬家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九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标准,平均人口以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计算。根据其原居住条件和家庭人口结构情况进行安置,但在旧城区就地安置的,原则上按原建筑面积安置。
  若被拆迁人要求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应当允许。
  第五十条 被拆迁私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属二人的,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分别对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安置:
  (一)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的,应按实际居住状况和规定标准分别对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安置;
  (二)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自住或空关部分产权的,按保留产权部分的面积互换房屋,对放弃产权的出租部分予以重置价结合成新作价补偿;
  (三)私房所有人保留自住和出租私房全部产权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应继续保持原租赁关系,并重新协商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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