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应通知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卸等工程,并通知市征地拆迁办公室。
  第八条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接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典当、抵押、借用、租赁、调配等;
  (二)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拆迁范围内营业执照。
  第九条 在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和申报出生入户手续:
  (一)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二)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分配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四)公派或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六)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七)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八)归国华侨、港澳台胞返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
  (九)被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管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它情况。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须向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市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和用地红线图及《建设用地许可证》;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
  (三)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验证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天内作出发放或不予发放《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二条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在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在拆迁区域范围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公告或者其它形式予以公布。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