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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法规代替)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2年5月20日 厦府〔1992〕综1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范围内,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而必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合法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相应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搬迁。
  第五条 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审核城市房屋拆迁申请,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拆迁工作人员证件;
  (四)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协调重要市政建设工程的拆迁安置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土地、公安、房管、工商、税务、民政、城建等各有关部门和区、街道(镇)、居委会(村),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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