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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失效]

  除上级或同级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确因公务可以调取副卷,其他单位或个人概不得调取副卷。
  第十条 复议案件文书立卷的排列顺序:
  (一)正卷: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4)准予延长申请复议期限通知书;
  (5)复议申请书;
  (6)随附于复议申请书的证据材料;
  (7)指定管辖书;
  (8)移送管辖书;
  (9)《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及其回执;
  (10)《不予受理行政复议裁决书》及其回执;
  (11)《补正复议申请书通知书》及其回执;
  (1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3)复议答辩书;
  (14)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审理记录;
  (15)提取书证、物证笔录;
  (16)领取物品记录;
  (17)证明材料;
  (18)停止审理裁决书;
  (19)准予撤回复议申请裁决书;
  (20)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裁决书;
  (21)复议决定书;
  (22)送达回证;
  (23)退卷函;
  (24)强制执行申请书;
  (25)行政复议执行笔录;
  (26)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
  (二)副卷:
  (1)申请行政复议审批表;
  (2)行政复议案件评议记录;
  (3)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
  (4)结案报告;
  (5)机密抄件;
  (6)内部请示报告及批示件;
  (7)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8)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
  第十一条 卷宗材料除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封底外。其余的均应当按顺序排列依次编写页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字,正页编在右上角,反页编在左上角,筒子页只编一个页号,页号用钢笔、毛笔书写或使用打号机打号。图表和声像材料要按顺序逐件编号,声像材料应当注明录音、摄像的对象、单位、时间、地点、内容概要以及责任人姓名。
  第十二条 凡载体是纸张类的证物,均应当附卷归档;凡能装入证物袋保存的证物应装袋随卷归档;不能随卷保存的应当拍摄照片附卷,原物证按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经领导审批后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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