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制定依据已废止、设定行政处分不当)厦门市关于违反证券管理规定行政处分试行办法
(1991年1月21日 厦府〔1992〕综018号)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监督,防止和处分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根据《
厦门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营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工作人员在证券发行、交易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违反
《试行办法》应受到惩处的行为。
第三条 在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买卖股票;其配偶参与买卖股票的,县处级工作人员应报市监察局备案;其他工作人员报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监察或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 与股票审批、发行、交易和管理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从事投机买卖等,购买股票者应向所在单位申报登记,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五条 利用职权优先买卖、内部买卖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证券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六条 在证券发行、交易中,采取欺诈、舞弊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牟取私利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第七条 与证券发行、交易、管理及审批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足以影响股市行情波动的内部情况,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从股票交易中谋取私利,违者,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公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