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住所地及法人代表;
2、经营范围;
3、发起人或公司董事、经理的简历;
4、发行股票的目的和效益预测;
5、发行股份总额及种类、数量、每股票面额和售价;
6、发行方式;
7、股票发行对象;
8、发行股票的起止日期;
9、发行股票的附带条件;
10、公司沿革及未来发展情况;
11、承销机构名称、承销金额及承销方式;
12、股票认购者的权利和义务;
1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股票承销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注所地及法人代表;
2、承销方式;
3、承销股票名称、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4、股票发行的日期;
5、承销的起止日期;
6、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7、承销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
8、剩余股票的退还方式;
9、违约责任;
10、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七、股票票面格式应按市人行的规定设计及在市人行指定的印刷厂印刷,股票票面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1、公司名称、注册地;
2、股票种类;
3、每股面值、股数;
4、股票编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5、法定代表人签名、股份公司印鉴;
6、股份登记处名称、地址。
八、关于股票的承销和出售管理要求:
1、公开发行股票需在出售股票的7天前向公众公布其招股说明书;
2、股票的发售方式可采取按票面金额平价出售,也可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售,同一次发行的价格应相同;
3、股票的公开发行必须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以下简称承销机构),承销可采取包销或代销的方式;
4、向社会非特定个人公开发行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份的25%;
5、股票的非公开发行可由发行公司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承销机构办理;
6、承销机构包销股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的两倍,承销机构在承销期间不得认购所承销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