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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关于股票发行的审批管理原则[失效]

  五、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住所地及法人代表;
  2、经营范围;
  3、发起人或公司董事、经理的简历;
  4、发行股票的目的和效益预测;
  5、发行股份总额及种类、数量、每股票面额和售价;
  6、发行方式;
  7、股票发行对象;
  8、发行股票的起止日期;
  9、发行股票的附带条件;
  10、公司沿革及未来发展情况;
  11、承销机构名称、承销金额及承销方式;
  12、股票认购者的权利和义务;
  1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股票承销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注所地及法人代表;
  2、承销方式;
  3、承销股票名称、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4、股票发行的日期;
  5、承销的起止日期;
  6、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7、承销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
  8、剩余股票的退还方式;
  9、违约责任;
  10、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七、股票票面格式应按市人行的规定设计及在市人行指定的印刷厂印刷,股票票面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1、公司名称、注册地;
  2、股票种类;
  3、每股面值、股数;
  4、股票编号、股东名称或姓名;
  5、法定代表人签名、股份公司印鉴;
  6、股份登记处名称、地址。
  八、关于股票的承销和出售管理要求:
  1、公开发行股票需在出售股票的7天前向公众公布其招股说明书;
  2、股票的发售方式可采取按票面金额平价出售,也可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售,同一次发行的价格应相同;
  3、股票的公开发行必须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以下简称承销机构),承销可采取包销或代销的方式;
  4、向社会非特定个人公开发行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份的25%;
  5、股票的非公开发行可由发行公司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承销机构办理;
  6、承销机构包销股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的两倍,承销机构在承销期间不得认购所承销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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