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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关于股票发行的审批管理原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1993年10月14日)废止(原因:国务院已颁布《股票交易与发行管理暂行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关于股票发行的审批管理原则
 (1991年9月19日 厦府〔1991〕综187号)

  一、为配合我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金融管理,促进股票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特制定本审批管理原则。
  二、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市人行)是我市股票发行的主管部门,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司内部股票)必须报经本行批准。
  三、本审批原则所称之股票发行包括首次发行和再次发行、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是指向非特定个人和单位发行;非公开发行是指向特定个人和单位发行。
  四、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股票发行申请书;
  2、市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同意设立或改建公司的批准文件;
  3、法人登记证明或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4、公司章程;
  5、招股说明书;
  6、与股票承销机构签订的承销合同(草案);
  7、筹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8、新成立的公司,应提交发起人认购不少于股份总额35%股份的验资证明;
  9、国有企业改建公司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发的资产评估价值确认书,并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书;其他企业改组公司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书;
  10、公司申请增资发行股票,应提供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增资发行股票的决议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签证的最近3个年度和最近1个季度连续盈利的财务会计报表。
  11、公司效益预测的可行性报告;
  12、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简历;
  13、市人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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