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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综合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1.本表仅作为协议的底价;2.属于老市区的成片改造项目收费标准个案处理。

                 说明

  一、用地等级及区域注明:
  1、鼓区A1 临海200米以内及东南至西南一带A2 其他区域
  2、老市区B1 中心区:禾祥路以南、铁路以北、湖东路以西B2 次中心区:铁路以南、湖里山炮台以西及湖东路至莲坂一带
  3、新区C1 禾祥路以北、湖滨北路以南、嘉禾路以西C2 湖滨北路以北、濠头、仙岳山至乌石埔一线以南、福厦路以西
  4、东区D1 莲前路以北、吕岭路以南、铁路以西、嘉禾路以东D2 铁路以东、莲前路东段南北两侧、忠仑苗埔以西及江头至乌石埔一带
  5、湖里E 濠头、仙岳山至乌石埔一线以北,高殿以南(湖里一期开发范围内提高15%,工业项目除外)
  6、 F 湖里山炮台至前埔一带
  7、本岛其他未开发区
  8、集美H1 集美镇范围内H2 集美其他未开发区及海沧
  9、杏林I1 杏东、西路两侧500米范围内I2 杏林其他区域
  10、同安J1 临福厦路(新旧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及大同镇J2 其他未开发区
  二、本表适用于容积率2,凡容积率每增加1,公共设施费及小区配套费各增加20%,杏林、集美、同安增加15%。
  三、临城市主干道的公共设施费增加30%(工业和非经营性用地除外)。
  四、商品房用地均采用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形式获得。
  五、临时用地按每年每平方米10元收取。
  六、有关定义:
  1、公共设施费是指城市市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等费用。
  2、小区配套费是指小区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等费用,如开发土地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免收小区配套费,用地单位应按规划要求自行解决区内配套设施,50000平方米以下的要收取小区配套费。
  3、征地拆迁费是指用于征用集体土地的各种费用和房屋拆迁赔偿及安置等的各种费用。
  七、以路为界划分区域的,靠道路两边的用地综合配套费采用就高不就低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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