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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二十条 船舶在港岸停泊期间,大中船要自行看管;小船收取关键部件集中看管;外海渔船夜泊应有3人以上看管,运输船夜泊应有2人以上看管。
  第二十一条 台湾省船舶来我市港口停靠应按规定在“沙坡尾停靠站”停靠,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监护和管理。
  任何船舶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将台湾船舶引航到不接待台湾船舶的港口、锚地。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本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扣留证件,以及船上负责人、责任人100元以下3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并可扣留船舶7天以下;
  (一)船舶船名、船号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辩认的;
  (二)不携带边防证件出海的;
  (三)船员调动不办理申报变更手续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申报的;
  (五)船舶在港不按指定位置停泊的;
  (六)擅自超出限定活动区域航行、作业的;
  (七)大中船舶在港停泊无人值班、看管的;
  (八)小型船舶在港停泊没有收取关键部位集中看管的。
  第二十四条 船舶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船上负责人和责任人400元以下500元以上罚款,并可扣留船舶15天以下:
  (一)无船名、船号标志,不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或《临时出海渔船民证》的;
  (二)伪造、涂改、出售、转借《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和《出海渔船民证》或《临时出海渔船民证》的;
  (三)伪造、涂改或卸下船牌号的;
  (四)新造、引进、改造、租(雇)借、买卖、转让船舶不办理船舶户口变更手续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边防验证的。
  第二十五条 船舶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扣留证件以及船上责任人和负责人500元以下2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并可扣留船舶20天以下;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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