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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招聘外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新规定代替)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招聘外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
 (1991年8月3日 厦府〔1991〕综156号)

  一、为适应我市对外劳务合作发展的需要,协调招聘单位与应聘人员所在单位的关系,解除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业人员)应聘外派后的后顾之忧,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聘用单位招聘外派专业人员原则上可按照我局和劳动局联合下发的厦人〔1986〕085号、厦劳〔1986〕273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人员的暂行规定”及厦府〔1987〕综558号文“关于转发《厦门市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和智力交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三、招聘专业人员的范围和条件
  招聘范围:
  1、本市常住户口的在职专业人员(以不严重影响专业人员所在单位的生产、业务工作为原则);
  2、外地专业人员符合引进和调进厦门条件的;
  3、分配我市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招聘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党,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
  2、在生产、工作中表现好,有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
  3、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符合外派项目需要的;
  4、身体健康,年龄40岁以下。
  在招聘中,还应根据各种项目的需要,提出具体的条件和要求。
  四、招聘的手续。外派单位需要招聘专业人员,应向市人事局申报有关招聘人员的条件、专业、名额及招聘的办法等,经审核同意后,实行公开招聘。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五、应聘人员可采用停薪留职、辞职、调动的办法应聘。采用何种办法,聘用单位应与被聘用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共同商定。
  六、辞职按厦府〔1987〕综558号文转发的“关于厦门市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和智力交流的暂行规定”中的第二章第六条指出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市人事局批准辞职的,辞职前和应聘后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人事关系寄挂市人才交流中心,并由聘用单位向其缴纳每月120元的劳务费,外派期满后就业以自谋职业为主,人才交流中心协助推荐;未经上述单位批准辞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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