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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1993年10月14日)废止(原因:属阶段性工作,已于一九九二年结束)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
 《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报告》的通知
 (1991年8月3日 厦府〔1991〕综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原则同意市交通局《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市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切实抓好运输市场治理整顿工作。

附:     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报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建立一个开放而有序的运输市场,国家交通部于1989年2月25日颁发了《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交通部门对从事营业性道路、水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车船维修、地方船舶制造、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条件、范围、行为及证照进行认真的清理和整顿。省政府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以施性谋副省长为组长,有各管理部门领导参加的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全省的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整治工作。我市虽经一段时间的治理整顿,取得初步成效,但运输市场运力宏观调控不力,车船空驶,实载率低,油耗大,多收运费,偷漏税费等问题仍不同程度的存在。为整顿治理好我市运输市场,我局根据市整治小组的工作布置,提出整顿治理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加强运输市场运力投放的宏观调控。为使我市运输市场的运力与运量基本趋于平衡,我局对申请参加客货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其所要求经营范围内的客源货源、运力的分布和供需情况,以及道路、航运等运行条件进行综合平衡、审批。经批准新增加运力的单位和个人方许购置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船,否则不予办理营运许可手续。凡不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购置营业性车船者,公安车管部门不予核发车辆号牌,船检部门不给予办理船舶检验发证手续。
  车船技术状况已达报废规定或技术检验不合格的,以及私自拼装建造的车船,严禁从事运输活动。
  支持专业运输企业发展运距长、外向型、大吨位运输工具,积极优化我市的运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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