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办法[失效]

  三十七、股票是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有价证券。股票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住所地;
  2、公司设立登记或发行新股后变更登记的文号及日期;
  3、市人民银行批准招股的文号及日期;
  4、股票种类;
  5、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股票面额;
  6、本次发行的股份数;
  7、股东名称或姓名;
  8、股票号码;
  9、发行日期。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后生效。
  三十八、股票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过户转让手续,亦可赠与、继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登记设立一年后进行。
  三十九、公司股票上市应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向人民银行提供下列文件:
  1、股票上市申请书;
  2、股票上市报告;
  3、至少一家证券经营机构出具的同意帮助交易的证明;
  4、经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签证的5个年度以上连续盈利的财务报告。
  四十、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是股票发行和买卖的管理机关,应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司的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四十一、公司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定期公布各种会计报表,包括营业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收益分配方案等。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和股东的监督。
  四十二、公司于每个财政年度终了后,应将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核签证,并提交股东大会认可,方能进行利润分配。
  四十三、公司的利润分配:
  1、缴纳所得税;
  2、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偿还债务和发展生产)、公益金和奖励基金。公司应当提取纯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但法定公积金已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可不再提取。公司还可提取任意公积金,用于生产发展或技术改造。任意公积金、公益金和奖励金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3、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4、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利率,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5、普通股股东进行分红。
  四十四、公司发生经营亏损时,由过去提留的企业公积金弥补;在股东大会同意下,可以延期支付优先股股息。
  四十五、股息红利每年支付一次,在决算后进行。优先股股息不分红,股息率最高不得超过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资金利润率。普通股分红不取息,红利随公司经营水平而浮动。以外汇购买人民币股的股息,可按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折算为外币支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