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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办法[失效]

股权设置

  二十一、公司可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设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
  国家股,是指原国有企业净资产所折股份或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股份,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所有权。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包括集体企业)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团,以法律允许经营的财产投资形成的股份。
  个人股,是指本公司职工和社会(国内外)个人以个人合法财产投资形成的股份。
  二十二、现有企业改建公司时,原企业留利结余按以下方法处理:生产发展基金,国营企业划为国家股,用于发展生产;集体企业划为法人股;中外合资、内联企业则划归为资产所有者的股份。福利基金转入新的股份制企业作为公益金。奖励基金可以转为股份制企业的奖励基金,也可以将其一部分结合职工购买股票,经批准合理分配给职工持股,但不得发现金给职工个人。原企业债权债务,经清理后,应移交给股份制企业。

资产评估

  二十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和商誉等。
  二十四、国有资产清理重估办法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公司的股东、股份和股票

  二十五、公司股票的持有者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依其持有股份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十六、股东有以下主要权利:
  1、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依本办法及公司章程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帐目,监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管理,提出建议或质询;
  4、依其股份领取股息或公司红利;
  5、依其原有公司股份比例优先购买新股;
  6、公司终止时依法分得剩余财产;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七、股东有以下主要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依其所持股份承担公司的亏损和债务;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八、国家、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均可成为公司的股东。境外自然人购买股票,应通过基金组织进行。在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以前,在职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不准购买股票,防止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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