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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办法[失效]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
  4、招股说明书;
  5、发起人的企业法人证件;
  6、现有企业改建公司的,应提交具有资产评估资格机构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新组建公司的,应提交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的合同;
  7、市体改委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九、试点企业应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由资产所有者和本企业职工及领导人为主组成,尽量吸收准备参股的个人和企业代表参加。
  筹备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章程草案和招股说明书。
  十、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地;
  2、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发起人名称、住所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5、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发行股份种类,各类股份权利和总额,每股金额;
  6、各类股东入股方式、金额及其占股份总额的比例;
  7、公司股份的转让办法;
  8、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的程序和职权;
  10、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11、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
  12、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13、公司的公告方式;
  14、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15、订立章程的日期及发起人各方签字;
  16、发起人认为应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内容不得与本试点办法相抵触。
  十一、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住所地及法人代表;
  2、经营范围;
  3、发起人或公司董事、经理的简历;
  4、发行股份的目的和效益预测;
  5、发行股份总额及种类、数量、每股票面额和售价;
  6、发行方式;
  7、股票发行对象;
  8、发行股票的起止日期;
  9、发行股票的附带条件;
  10、公司沿革及未来发展情况;
  11、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金额及方式;
  12、股票认购者的权利和义务;
  1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二、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向市人民银行提出招股申请,经批准后,发起人方可开始招股,公司增资扩股时,应重新进行审批。
  十三、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应报送下列文件:
  1、股票发行申请书;
  2、市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同意设立或改建公司的批准文件;
  3、法人登记证明或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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