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新规定代替)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
(1991年7月4日 厦府〔1991〕综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我市旧城区的房屋,有相当部份由于年代久远、超期使用,结构材料老化,加上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严重破损或已成危房,并且日趋严重。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安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务必充分重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要根据建设部1989年第4号令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加强房屋安全检查和使用管理的措施,切实落实,严格监督。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房屋安全检查小组,一般应有一名领导和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单位若无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外聘)。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各种房屋建筑进行定期检查(时间一般为每年霉雨季节和台风季节之前),今年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府办〔1991〕058号文要求,在年底前查清现有危房基本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登记造册,统一上报房屋安全鉴定小组(设在市房管局)。各房屋产权单位必须按处理意见及时采取加固或修缮治理措施。凡因忽视房屋安全管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房屋安全检查的重点为:
1、建设年代较早的;
2、大跨度、大空间的房屋,如室内体育场、商场、娱乐场以及中山路、思明南北路等重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
3、钢木屋架、木屋架及其他用钢、木材料制作的主要承重构件;
4、砖石承重墙、柱,尤其是独立柱和承受屋架、大梁等集中荷载的附壁柱;
5、使用中发现基础下沉、构件棱度过大、裂缝及其他变形明显或有危险征兆的;
6、旧房因加层、加荷、改造、室内装饰等改变原房屋结构,改变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
7、不符合七度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尤其是解放前建造的、六七十年代的干打垒、12-18砖承重墙多层房屋、无筋拱板房等以及设计不当、施工质量低劣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