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新规定代替)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林业局等《关于加强我市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3月23日 厦府〔1991〕综061号)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林业局、水产局、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附: 《关于加强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发展经济和科技事业有着重要意义,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党和政府历来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七届会议通过颁发《
野生动物保护法》,我市也曾以厦政〔82〕108号发布了《保护有益、珍稀动物的通告》、最近国务院以国发〔1991〕1号发出了《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国务院的《紧急通知》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猎枪、弹具狩猎管理。购买猎枪一律须经所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持枪证》,禁止使用军用枪支狩猎,发现非法持有猎枪或使用禁用猎具的,一律收缴,并予追查。狩猎必须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狩猎证》,无证非法狩猎的予以追查,严禁在厦门岛(包括水域),鼓浪屿、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城镇以及旅游区、风景区、部队营区、国营和集体林场狩猎和打鸟,严禁狩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厦政〔1982〕108号《通告》所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白鹭、苍鹭等动物。
二、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经营和出口管理:
1、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须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证明办理。厦门、集美、杏林、同安、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可加强检查,发现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律没收,并予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