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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人考核条例》,实行工人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意见

  三、加强工人考核工作
  工人考核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工人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由企业采用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严格按评分标准及日常生产、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工人的技术业务水平应当按照部或省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岗位标准(规范)严格考核。没有技术等级标准的,可由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市“工考委”审定后实施。岗位标准(规范)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制订。初级工和岗位工的考核由企业组织进行。中级工、高级工(含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由市“工考委”组织进行。企业的初级工考核实施方案需报市“工考委”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在工人考核时,考核组织对考核对象必须进行相应的资格审查。
  市“工考委”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考试规则》、《考场纪律》、《监考守则》、《评卷守则》等,并监督执行,以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工人经技术业务考核合格者,给予颁发相应的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由市劳动局核发。凡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各种技术合格证书者,在对口的专业(工种)范围内,应承认其技术等级。
  四、逐步开展工人考工定级、升级工作
  考工定级、升级工作是加强工人考核,调动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和劳动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逐步解决工人工资等级与技术等级不一致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应分期分批开展工人考工定级、升级工作。由于这是一项政策性强而又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广大工人的切身利益,宜先在部分企业中进行试点,在试点单位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市劳动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开展考工定级、升级试点工作的意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考工定级、升级所需增加的工资额从企业当年的效益工资中列支。
  五、工人的培训、考核应当与使用相结合
  加强工人培训、考核的目的,在于根据工人的实际水平能力,量才使用,发挥其才干。因此,应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从社会招收录用新工人,须经工人考核组织的录用考核,方可择优录用;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时,须经转正定级考核;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岗位,或者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和上岗转岗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录用、转正、上岗和转岗。凡经过考核合格,取得技术证书者,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尽可能安排在专业(工种)对口,且与其技术等级相应的岗位上工作。
  由企业出资培训的中级工和高级工应为该企业服务一定年限。中级工在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4年;高级工在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6年。如服务年限未满。本人要求调离该企业的,应由本人或调入单位补偿其培训费用和一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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