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人考核条例》,
实行工人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意见
(1991年1月23日 厦府〔1991〕综023号)
去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实施的《
工人考核条例》,是我国劳动管理和工人培训、考核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是提高工人素质的重大措施,对在工人中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优秀技术人才,激发广大工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学习、劳动热情,促进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
工人考核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当前贯彻《
工人考核条例》的重点是:建立、健全我市工人考核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工人培训、考核的管理;逐步开展考工定级、升级工作;实行工人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联系。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人考核的组织机构
我市工人考核工作由市劳动局综合管理。为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的工人考核工作,应进一步健全市“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市“工考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设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副主任由市劳动局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工考委”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工人考核的日常工作。各企业、事业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工人考核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市“工考委”根据《工人考核条例》精神,结合厦门的实际情况确定。
市“工考委”办公室所需办公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核拨。工人考核工作所需经费按《
工人考核条例第
二十九条之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劳动局另行规定。
二、加强工人培训的管理
市劳动局要继续加强对全市工人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凡要举办由市劳动局颁发证书的各种工人技术培训班,都需经市劳动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师资、设备及实习场地等办学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办班。市劳动局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技术培训班的培训质量监督和管理。
*注:本项中关于“培训班办班许可、核发岗位证书”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及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