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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选录取的暂行实施办法[失效]

  (1)属上级决定加强的部门或上级明文规定不许随意改行的人员;
  (2)已专业对口使用的中级技术人员;
  (3)基层单位的主要领导人;
  (4)聘用期内“三资”企业和集体单位的全民职工;
  (5)外地、县(含省、部)属单位和部分人才缺乏的单位人员。
  对于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报名时还应出示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照《招考简章》和本规定对报考者进行考试资格审查,符合报考资格者主考机关核发准考证。
  第十六条 准考者凭准考证参加笔试。笔试科目分为机关通用公共科目(包括行政学、公文写作、政治、法律、外语)和所报考岗位必备专业知识。
  笔试试题暂定为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以百分制评分。
  第十七条 主考机关按笔试合格者的得分,以高分到低分为序,按需补充人员数的1∶2以内差额向用人单位推荐面试对象。由用人单位通知其参加面试。
  尚未推荐的笔试合格者保留在1年内向相似岗位(含原报考岗位)用人单位推荐参加面试资格。
  第十八条 由用人单位为主具体负责面试。面试形式为口度或模拟测试,主要了解考生口头表达能力、对问题反应的灵敏程度、报考岗位业务熟悉程度和举止仪表等。面试以百分制打分。由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面试小组进行面试,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面试时,每个成员各自打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作为面试成绩。面试时由主考机关、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面试合格者得分的30%和笔试得分70%相加为总得分。按报考岗位以高分到低分为序,由主考机关以所需补充人员数的1∶1.2以内差额确定进入考核、体检对象并向用人单位推存。
  第二十条 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人员以实地操作或模拟测试及面试考核为主,综合考察应试者适应拟任职务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择优选调。
  尚未推荐的面试合格者保留在1年内向相似岗位(含原报考岗位)用人单位推荐参加品行考核和体检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品行考核(见第五章),在考核的同时征求原单位商调意见。考核合格后,体检由主考机关负责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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