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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选录取的暂行实施办法[失效]

第三章 报考对象、条件

  第九条 每次报考对象,根据需要,由主考机关在下列范围内确定;
  (1)党、政、群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干部工作岗位上的全民所有制在职工作人员;
  (2)当年的军队转业军官;
  (3)企、事业单位全民在职干部;
  (4)非师范类的应届毕业的研究生和大、中专生;
  (5)全民企事业单位中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五大”毕业生;
  (6)经市人事局批准列为干部统计的聘用干部;
  (7)符合进厦条件的外地县(含省、部)属的在职干部;
  (8)确因需要,经上级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补充工作人员要实行亲缘回避制度。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报考同一政府工作部门: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如同胞兄弟姐妹、叔嫂等关系;
  (4)近姻亲关系,其范围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一条 报考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志于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2)具有高中、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具体条件可根据不同岗位要求确定);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18-35岁,专业技术岗位可延长至45岁(根据不同岗位确定);
  (4)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在招考简章中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报考专门技术类的,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四章 考选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考试前1个月内由主考机关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考选单位、岗位、名额、资格、手续、报名时间和地点、考试科目等事项。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应在报名处张贴《招考简章》。
  第十四条 报考者按规定时间、地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报考者应亲自提交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学历证书、工作证、2.5厘米半身正面照片4张。
  下列人员,还需持有决定人员调动权单位介绍信方可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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