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由厦门市参军入伍的公民,因服役期满,复员退伍后迁回原居住地的,由本人持县、区复退办开具的《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连同部队开具的《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复员退伍军人入伍前原是吃商品粮的落非农业户口,原是吃农业自产粮或回销粮的落农业户口。
特殊情况需要安置工作的,按《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2.异地安置入户。原属省内城镇人口入伍的退伍义务兵,经市民政局审查符合安置条件的,送市公安局办理落户后,安置工作,属于外省城镇人口入伍的退伍义务兵,经福建省复退办批准,再办理有关安置入户手续。
3.志愿兵转业安置:按《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三、转业干部安置入户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市公安局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安置转业干部名单和干部调动分配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迁入厦门市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福建省政府等规定办理。对符合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如没有工作的可随迁,在职的应分别报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干部离、退休、工人退休以及被辞退等人员要迁入厦门市的。
一、离休干部本人或配偶原籍是厦门或原由厦门迁出,生活基础在厦门又有居住条件的,经厦门市委老干部管理局审核,符合安置条件的,可以接受安置落户。
二、退休干部、职工本人或配偶原籍是厦门或原由厦门迁出,要求投靠一方生活迁入的,又有居住条件;原是国家干部编制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原是工人编制的,须经市劳动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接受安置。家庭生活基础已在外地的,原则上不再搬迁厦门安置。
三、原由厦门调出或原籍是厦门的在边疆、青藏高原等边远地区工作的干部、职工要求退休回厦并有居住条件的,可以接受安置。
四、辞退、退职、退学、开除人员,按国务院和公安部有关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回厦门定居。
一、原由厦门市批准往港澳及国外探亲、学习或工作而返回厦门的,凭当事人的护照、来往港澳同胞回乡介绍书,办理入户手续。
二、台胞及其他人员要求回归来厦定居的,必须事先向市台办申请,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定居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