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凡超编单位,除特殊需要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外,原则上不从外地调进人员。如属同一系统因工作需要调换人员的,应先出后进,保持平衡。
4.凡属照顾性对调的,应坚持先出后进,进出平衡的原则,进多于出的,要受指标限制。
第八条 严格控制外省、外地驻厦机构人员户口迁入。
一、中央各部门、省、市、自治区及省外各地市、省内各地市县人民政府,经厦门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办事处,对其领导干部、业务骨干、专业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核准3至5名常住户口指标。生产型的内联企业和科研单位在特区和台商投资区投资达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经营3年以上,有经济效益的,根据需要,可核准3至5名常住户口指标,主要解决单位的领导干部、技术业务骨干户口。上述两项一律申报集体常住户口,并不得把集体户口转为家庭户口。其他工作人员和随带家属子女可报暂住户口。各办事处和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换人员的,应在核准入户指标内,按先出后进原则,办理户口迁移,达到进出平衡。各驻厦办事处所需的一般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在厦门市内招聘。
二、外地来厦经商、办厂、务工、办服务业、搞运输、基建、房地产等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一律申报暂住户口。
第九条 境外人员来厦兴办独资或合资企业的。
一、港澳台侨和国外投资者来厦兴办企业,开办银行和设立代表处的,可允许向特区外招聘人员。招聘人员应符合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对象,经劳动、人事部门同意,方可到外地招聘。外地被招聘来厦的人员,应报暂住户口。
二、港澳台侨和国外投资者,在特区和台商投资区投资达100万美元以上,正式投产一年后有经济效益的,投资者任用其亲属在其企业担任代理或主要管理人的,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允许1至2人迁入常住户口。
第十条 部队系统有关人员迁入厦门市的,要分别不同对象,对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一、随军家属入户,应按中央军委规定的条件和总政治部的指示精神办理。驻厦部队随军家属需迁入厦门市的,由师(旅)政治部按随军条件审批,市公安局办理落户。随军家属是干部或工人需调入本市的,由人事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复员退伍军人入户。
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应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具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