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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民防地下室的暂行规定[失效]

  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根据建设部〔88〕建防第42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民防地下室的工程质量,民防地下室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有专人(或兼管)负责民防地下室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监人员要熟悉民防地下室工程的有关规范和要求,必要时,可商聘民防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专职或兼职监督员。若本市设立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民防地下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委托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与民防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搞好民防地下室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核验工作。
  四、竣工验收
  民防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根据建设部〔88〕建防第359号文件精神进行。
  (一)民防地下室工程竣工后,一般随单位工程一并进行验收,也可单独组织验收。民防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民防部门、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参加验收。
  (二)民防地下室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按设计要求全部完工,设备安装齐全,检测试运转合格;
  2.施工单位自验合格;
  3.施工技术文件、记录、资料齐全。
  (三)民防地下室竣工验收的依据:土建、防水、装修、设备(通风、给排水、电气)等各项工程按国颁和部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抗力结构及专用防护设备的施工、安装按《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验收的组织单位应在验收前(不少于10天)向参加验收单位和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的批示文件及设计资料;
  2.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通知单;
  3.材料验收报告,混凝土试件试验及灌注记录;
  4.设计的合格证件及检验、试运转记录;
  5.隐蔽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6.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
  7.竣工图纸。
  民防地下室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主体结构分项工程;
  2.孔口防护设备分项工程(包括防护密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护档窗板、管线密闭及口部防塌棚架等);
  3.结构防水和装修分项工程;
  4.通风、采暖、电气、给水排水、洗消、消防等分项工程。
  (四)民防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应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地下室的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所有分项工程均达到合格,且其中50%以上达到优良(主体结构分项工程必须为优良),则该项民防地下室工程为“优良”;所有分项工程均达到合格,但其中优良率不到50%,则该项民防地下室工程为“合格”;有一项以上分项工程不合格,则该项民防地下室工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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