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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厦门市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990年6月6日 厦府〔1990〕综103号)

  一、为加强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保障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闽政办(89)30号文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中的国家退休干部以及外地区来厦安置的退休干部。
  三、市人事局下设退休处(退管办),县、区、局都应成立相应组织,把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有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县、区人事局下设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1-3人(列事业编制);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以及市直机关需要配备专(兼)职管理干部的,其专职干部人员编制附后,乡、镇、街道可聘请退休干部义务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四、本市退休干部,以单位管理为主,应根据系统或单位特点建立适合退休干部活动的组织;外地区来厦门安置的退休干部,以县、区人事局或乡、镇、街道管理为主,可根据居住地点划分成立活动小组。
  五、各单位应把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做为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负责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指导和组织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活动。
  六、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干部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细则。负责宣传、表彰退休干部的先进事迹,总结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经验。
  (二)负责干部退休手续的审核和办理。根据条件,接收办理外地区退休干部来厦安置工作。
  (三)负责收缴、掌握和使用退休干部活动经费。
  (四)协助原单位做好退休干部丧事处理和遗属生活困难的补助工作。
  (五)注意调查研究,多办实事,反映退休干部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协同有关部门解决好退休干部的实际问题。
  (六)做好退休干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填表造册,建立退休干部名册和专业档案,摸清退休干部健康状况,愿望要求,继续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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