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渔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管理费用可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从亲虾资源增殖保护费中适当补贴。
第七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日,未经批准,任何生产作业船只,严禁携带和使用网目3.5至7厘米的单层或三层流刺网在本市海域捕捞亲虾。禁止吊乾、竹仔绫、八卦定置网和古缯作业。
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任何生产、操作工具或设备在本市海域捕捞天然虾苗。
禁捕期间,除禁用网具外,其他流刺网限在五通灯标至浦口东侧的五通狭水道作业。提缯、四脚缯限在角石至鳄鱼屿连线以北海域作业。
第八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亲虾的性腺成熟度,确定和公布开捕时间。
第九条 全市对亲虾采捕、收购和育苗均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和标志旗由市渔政管理站统一制发。
第十条 凡渔业船舶户口簿、航行签证簿和捕捞许可证“三证”齐全的本市流刺网渔船,均可向当地渔政部门申请领取“厦门市亲虾采捕许可证”。
第十一条 进场采捕和收购新虾的船只应持“厦门市亲虾采捕许可证”或“厦门市亲虾收购许可证”,并悬挂标志旗,严格按规定的开捕时间进场作业。
开捕后,严禁无亲虾采捕或收购许可证的船只进场采捕或收购亲虾。
第十二条 禁捕期间,未经批准,严禁育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本市和外地的亲虾。
各育苗场凡有越冬或禁捕前暂养的亲虾,必须在禁捕期前向当地渔政部门申报保留,经批准签证后方可育苗。隐匿不报者以擅自收购亲虾无证育苗论处。
第十三条 禁止无证育苗。业经批准的育苗场,凡当年需要育苗的,必须经当地渔政部门核准,持育苗许可证到市渔政站签发,并按规定核发“厦门市亲虾收购许可证”。未经批准和签证而擅自育苗的,以无证育苗论处。
第三章 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的育苗场,每年按实际育苗面积每平方米征收资源增殖保护费15元,在办理育苗许可证签证时一次性缴清,逾期未缴者,每日按应征收的资源增殖保护费5‰的比例计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