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与开展批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发行专业骨干人员。专业骨干人员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书刊发行工作3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也须具备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需的设备(包括仓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
5、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具备以上条件经营批发业务的集体书店,必须经厦门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处审核,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发给书刊批发许可证,再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集体书店跨区开办分店或代办店其申报、审核手续与在当地新开办书店相同。
七、各批发单位必须按规定从合法渠道进货。除新华书店和邮电局按统一征订目录进货的图书报刊外,其他单位从外地购进社科类、文艺类及有关性知识方面的书刊,进货前均须向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处报送征订书目,并在进货后及时报送样本,以备查验。个体书店、书摊只能从本市有批发业务的单位进货,不得擅自从外地进货,否则一律按违禁书刊予以没收处理。
八、所有图书、报刊经营者,一律不得销售、出租如下书刊:
1、非国家出版单位正式发行的出版物;
2、反动、淫秽、色情、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出版物,以及夹杂了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青少年的图书报刊;
3、各类非法走私进口的港、澳、台出版物(含书报刊、画册、年历挂历等)。
九、个体书报刊店(摊)不得销售中小学课本和大中专教材。
十、经国家审批同意进口的各类境外书报刊,只能由国家指定的经营单位销售,个体书报刊店(摊)一律不得销售。
十一、限内部发行的图书报刊(如人体艺术画册、性知识书刊等)只能由出版单位和新华书店按规定对象在内部发行,严禁公开陈列销售或出租,也不准公开作广告。
十二、图书、报刊经营者应严格按书刊定价出售,不准加价或强行搭售书刊。图书出租收费要合理,不准随意抬高价格,违者将按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为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所有集体、个体书店每月须据实向区(县)文化主管部门报送当月进货报表(含进货目录、出版单位、数量、金额),并按时交纳管理费。管理费应用于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