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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桑拿按摩业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设定处罚、97年公安局已发文)

厦门市桑拿按摩业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11月8日 厦府〔1989〕综334号)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桑拿按摩业的合法经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按摩业包括桑拿按摩业、理发美容的按摩业。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内设以医疗为目的的按摩科、室,按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 桑拿按摩业只限于涉外宾馆、酒店开办,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经批准开业的,不得租赁和承包给个人经营。
  理发、美容行业开设的按摩项目,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但只限于头部按摩,由理发、美容师在美容座椅上进行,不得另设按摩室、按摩床(椅)和专门按摩人员。
  第四条 开办桑拿按摩业,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切工作用房或通道,应保证光线充足,灯光明亮,装有足够的备用应急灯,照明设备不准装置调节开关;
  (二)按摩房高度必须在2.8米以上,门、窗离地面一米以上应装透明的玻璃,不准装置布帘;
  (三)每间按摩房摆设二张以上的床位;
  (四)设置更衣室和供每位客人使用的衣柜、贵重物品寄存处;
  (五)配有急救设施。
  第五条 申请开办桑拿按摩业,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卫生部门审核发给《卫生许可证》,公安机关审核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桑拿按摩业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名称、设施或安全设备,应提前一个月报原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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