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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内联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新规定代替)

厦门市内联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6月27日 厦府〔1989〕综248号)

  一、非厦门市属的科研单位、技术开发机构、大专院校及大型企业内的研究所、设计院在厦门市独办或与厦门市的企业联办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称内联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按以下原则联络和归口管理。
  1.中央各部、委直属的科研机构已在厦门设立的驻厦办事处,由厦门市科委负责联络。
  2.与厦门市企业联办的内联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由参加联办的厦门一方企业的主管部门管理。如厦门一方有两个以上跨行业的企业参加联办,其归口管理部门由厦门市经协办会同有关单位商定。
  3.独资设立的内联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归口厦门市科委管理。
  4.进入厦门市科学园区的内联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归口园区的主管部门管理。
  5.内联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应向厦门市经协办办理归口管理手续。
  二、管理范围
  1.检查、指导内联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实施各项计划的情况。
  2.思想政治工作及有关人事管理。
  3.审核科技事业费补助的申请并送市科委汇总报市财政局核拨。
  4.审核发展规划、科技开发项目、基建项目并按有关审批程序转报有关部门批准。
  5.业务及财务等统计工作的汇总上报及有关文件的分发、传达。
  6.其他需要统筹、平衡、协调、服务、监督的工作。
  三、内联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可享受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内联企业在税收、投资形式、利润分配、申报户口、出口创汇及人员生活待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遵循相应的管理规定。
  四、内联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与厦门市企业有比较长期的相对稳定的技术合作项目,经厦门市科委认定,可视同进入厦门市企业,参照执行厦府〔1987〕综275号文中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科技事业费有困难,可予以扶持,经申请核准第一年由市财政补助,第二年减半补助,第三年起停止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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