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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的实施细则[失效]

  (一)征用耕地,含原耕地改为菜地、精养鱼池、果园、苗圃,负有农业税、特产税和粮油定购任务的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市、县规划区以内的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二)征用市定点的蔬菜基地,土地补偿费按蔬菜年产值计算,征用轮种蔬菜的耕地,在规划区内按50%的蔬菜地补偿,征用规划区外的耕地按三分之一蔬菜地补偿。其余按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三)征用果木地、未产果的按工本费1至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产期和果树的盛衰,按征地前四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3至6倍补偿。
  (四)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或盐田,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
  (五)林木补偿费
  (1)幼林按当地林业部门核定的造林工本费的1到2倍补偿;
  (2)中龄林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20%至40%补偿;
  (3)成林按砍伐和运输费用(运至就近公路)补偿;
  (4)竹林按砍伐的产值的2倍补偿;
  (5)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每亩产值的3至6倍补偿;
  所征林地上,砍伐的竹木归原经营者所有,如用地单位需要保留竹木者,应另行折价补偿。
  (六)征用市绿化林木由园林局按有关规定收费。
  第五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其实际损失补偿。青苗补偿费最多不超过一季;开始协商征地后抢种的作物、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甘蔗在收获后使用土地,按半年产量补偿,收获前使用土地按一年半产量补偿。
  第六条 安置补助费
  (一)安置补助费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规划区每个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以一般蔬菜亩年产值的4倍计算,非规划区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以一般蔬菜亩年产值的3倍计算。
  (二)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非规划区每亩不得超过10倍,规划区每亩最高不得超过14倍。
  (三)征地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村民组,其安置补助费按人均一亩计算。
  (四)征用果园、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前四年每亩平均年产值的1至3倍计算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劳力安置
  (一)征地后平均每人实际占有耕地在0.5亩(不含0.5亩)以上的村民组,由用地单位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付给安置补助费,不再另行安置多余劳力。
  (二)征地后平均每人实际占有耕地0.5亩以下的村民组,其多余劳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用地单位负责按照每征用1亩耕地招收1-1.5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多余劳动力,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为合同制工人。用地单位招收确有困难的,应协助落实接收单位,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接收安置劳动力的单位(其相应的安置补助费为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的1.5倍)。被招收人员应服从统一安置。被征地单位对已被招收的工人要相应核减劳力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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