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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二条 专职督导人员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推荐,督学由市政府任命,市督导员由市教育委员会任命,县(区)督导员由县(区)政府任命。督导人员均由任命单位发给督学证书。
  兼职督导员由聘用的督导室提名推荐,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聘任证书。
  县(区)任命督导员应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督导人员享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对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进行工作全面督导、专项督导及随访;
  (二)有权要求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人员如实汇报情况和协助工作;
  (三)有权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有关教育工作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召开有关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簿册以及和师生员工直接对话;
  (四)有权考察学生的学习情况,全面评价学生的质量;
  (五)有权考察被督导单位从事教育工作的管理干部、教师、职工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及其工作情况;
  (六)有权对被督导单位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有权建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在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八)有权制止各种违背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及违背教育和教学规律的错误做法,并要求限期改正;
  (九)有权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关于督导单位干部任免的建议;
  (十)有权向同级和上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保证同级督导室的工作条件,包括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经费,安排督导人员参加必要的会议等,主动关心督导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督导人员执行公务,不得对督导人员进行刁难、挟怨、打击报复。对违者要追究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督导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受过高等教育、中等师范教育或具有同等学力,具有10年以上教育工作的经历,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教育思想端正,熟悉教育业务,懂得教育规律,有一定的教育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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