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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二)评估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并帮助和指导他们的工作;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情况进行全面的视察、督促和指导,并协同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有关问题;
  (四)在检查、监督、评估的同时,对整个教育工作中带有方向性、全局性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同级或上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六)培训督导人员,开展督导工作研究。
  第八条 市教育委员会督导室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颁发的教育督导工作条例、法规和业务规范,并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组织制定对县(区)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方案及对市属学校教育工作的全面或专项督导评估方案;
  (三)对县(区)和市属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四)组织本市教育督导人员学习和研讨有关教育督导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提高督导人员的政治和业务水平,总结、交流督导工作的经验。
  第九条 县(区)教育局督导室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本省、本市颁布的教育督导工作条例、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组织制订对乡(镇)和所属学校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方案;
  (三)对本县(区)乡镇的教育工作和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向同级和上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总结督导工作经验。

第三章 人员

  第十条 市督导室专职督导人员分督学与督导员两级,督导人员配备的职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区)督导室专职督导人员只设督导员(科级干部)。
  兼职督导人员一律称为兼职督导员。
  第十一条 督导人员的配备,必须坚持干部“四化”标准,以中年为主,专业结构要合理,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坚持先经过培训和工作实践再任命的原则。
  专职督导人员应从优秀中年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学校的校长、高级教师和教育研究人员中,按一定条件严格遴选。
  兼职督导人员应从当地有一定教育工作实践经验、教育理论水平较高的教育工作者和离开教育工作第一线的有威望的领导同志中聘任,聘期一年,可以连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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