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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三、影剧院、文化宫、体育场(馆)主要进出口两侧30公尺范围内,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摆摊设点。
  四、申领《公共场所许可证》,除必须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安全条件外,还必须:
  1、符合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领取《卫生许可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
  2、从业人员需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口证》。
  因故歇业、合并、租赁、承包、迁移、变更登记项目和安全设施的,均须向原批准的公安、文化、卫生、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五、经营舞厅、录相厅(室)、咖啡馆、茶座、游乐场、酒吧、酒楼、饭馆、饮食店、必须有足够的统一控制照明设备和备用电源,晚上经营时间不得超过凌晨一时,不得设置封闭式雅座,从业人员,唱(乐)员不得陪客吃喝。
  六、开设和经营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办法》和本规定,教育从业人员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依《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制度,有针对性地制订观众、游(顾)客守山则,公布于众,并督促执行,凡是营业性的公共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治安管理费。
  七、对因管理不善发生各种案件和治安事故者,或经指出仍不改进的安全管理者,由公安部门追究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吊销《营业执照》。
  八、公共场所项目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该由几个部门统一组成管理、联防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建立严格的制度,实行群防群治。对公共场所的整顿发证工作,由各区、县公安机关视情况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厦门市公安局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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