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明文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988年11月5日 厦府〔1988〕综4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工作的报告》
市政府: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特区的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建设的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日益提高,我市公共场所随之迅猛发展,出现了范围扩大、项目增多,既有所新兴场所,也有新兴行业,多家经营与多种经营立体发展。公共场所的发展,对于繁荣市场,扩大就业,活跃经济,丰富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对于增添厦门旅游城市的风采,提高知名度,扩大国内外交往,促进厦门物质与精神文明建设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公共场所的发展也给社会秩序、治安管理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有些公共场所多家经营、多种经营、缺乏统一管理和统一规划,各取所需,互相竞争。二是一些经营者只讲赚钱,不讲职业道德,欺诈顾客,非法经营日益突出。三是,一些公共场所已成为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混迹活动作案的场所。但目前治理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谁主管、谁负责”等群防群治的组织、制度,措施不落实。现根据《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凡经营《办法》规定中的下列公共场所:
1、影剧院、音乐厅、文化宫、青(少)年宫、俱乐部;
2、舞厅、录相厅(室)、咖啡厅、茶座、游乐场(包括经营性康乐球、桌、台球、电子游戏机,按摩室、溜冰场、保龄球场);
3、体育场(馆)、游泳场(池)、射击场;
4、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5、城市的酒楼、饭店、酒吧间、农村公路沿线的饮食店。
上述单位不论国营、集体或个人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经营第一款二类行业还须经市社会文化管理办公室审批,经当地县、区公安机关审查合格,领取《公共场所许可证》,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开业.
二、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名胜古迹区、风景游览区范围内经营各种商业服务摊点,临时举办营业性文体、杂技表演,必须经当地县、区公安机关审查合格,领取《公共场所许可证》,持证向有关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