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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成立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交易管理所的报告”的通知

  经纪人由各《经纪交易服务所》面向社会公开招请。凡熟知商品信息,熟识购销业务,有一定活动能力和政策水平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停薪留职人员以及城镇无业人员,均可凭本人身份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向各经纪交易服务所登记报名。交易服务所负责初审并报市工商局经纪交易管理所审核,符合条件的,统一发给《经纪人服务许可证》,作为从事中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由原登记初审交易服务所管理并组织业务活动。经纪人在原单位的组织关系和待遇不变、不转。
  经单位和经纪交易管理所批准的在职供销人员,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在业余时间进经纪交易服务所兼职,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中介业务活动。
  经登记发证的经纪人,其正当的中介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支持与保护。
  凡未经登记批准擅自进行中介活动的,予以取缔。
  四、经纪人的业务活动及中介范围:
  经纪人必须遵照国家法规、政策开展业务活动。凡政策允许进入市场的商品(包括工业产权),经纪人均可进行中介服务。中介交易规定的重要生产资料及国家限制流通的标的物,必须持有供方(或转让方)商品合法有效证件方可进行。
  经纪人进行中介业务,可以凭《经纪人服务许可证》到本市和外地,同企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或城乡个体户、专业户、农民等单位、个人洽谈业务,接受委托。单位或个人委托经纪人从事中介业务,必须出具《中介委托书》。《中介委托书》由市工商局《经纪交易管理所》统一监印。中介成功后,由交易双方及经纪人到经纪交易服务所办理手续、交纳费用,开具发票。
  中介达成协议的期货交易,必须依法签订经济合同或书面协议。经济合同除法定条款外,还应订立中介条款,约定经纪人的权利义务,中介酬金数额等。经中介成交的经济合同必须经法定机关鉴证或公证,未经鉴证或公证的合同无效。
  允许经纪人合伙进行中介业务活动,有偿转让商品信息、委托。转让中介委托必须经原委托方同意并重新开具《中介委托书》。允许经纪人持证跨所活动,但中介成交后必须回原登记的经纪交易服务所办理成交手续。
  五、中介业务活动收费标准、税收及费用。
  1、经纪人开展中介业务,中介成交后,经纪人可按成交总额向委托方或交易双方收取“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为:重要生产资料0.3%~1%;进口商品0.2~2%;其他商品为0.2~5%。具体金额由经纪人与委托方或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每笔最低金额不低于30元;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中介对外贸易、“三来一补”,外资引进等业务,不受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经纪人在中介业务活动中的一切费用,由经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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