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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成立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交易管理所的报告”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成立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交易管理所的报告”的通知
 (1988年4月15日 厦府〔1988〕综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交易管理所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关于成立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交易管理所的报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深化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机制,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根据中央“开放、改革、搞活”方针,结合我市当前商品经济中介活动实际情况,借鉴广州、福州等地试点经验,拟开放我市商品经纪交易服务市场,对从事商品中介活动的“经纪人”进行登记发证,成立《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交易管理所》,并按行业建立《经纪交易服务所》,以加强对“经纪人”的组织、管理和引导。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经纪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应运而生。他们在商品交易活动中传递信息,穿针引线,泄余引缺,对促进横向经济联系,疏通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起着积极作用。设立经纪交易服务市场,将已经存在的经纪人组织起来,加以引导,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收费,令行禁止,以达到“兴利除弊、为我所用、服务社会”的目的。
  二、组织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经纪人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工商局设立《经纪交易管理所》,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负责对经纪人统一组织、统一发证、统一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核发许可证,处理违法活动,指导各综合或专业性的经纪交易服务所开展工作。
  市商业、物资、科技、房管、经协等部门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申请成立综合或专业性的《经纪交易服务所》,作为从事商品中介业务活动的合法场所。交易服务所参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报市工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各交易服务所实行独立核算,银行单独开户,受主办单位和市工商局的双重领导,除开展经批准登记范围内的自营中介业务外,还负责对经纪人的业务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和管理;为经纪人开展中介业务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市场信息;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纪人中介业务活动的管理监督,制止中介业务中的违法活动,调解经纪人与委托方的纠纷。
  三、经纪人的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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