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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技术出口及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1.申报技术出口的单位(或个人),向厦门技术联合公司领取“技术出口申请书”(暂行),按要求填写一式四份,由行业主管局签署意见后先送科委技术审查,后送经贸委贸易审查(经贸委、科委各留一份存档)。
  2.项目审查后,到技术联合公司办理出口委托,技术联合公司负责组织对外谈判,直至签订合同。
  3.合同一式八份,由技术联合公司报经贸委审批,海关和银行凭经贸委合同批准文件放行和结汇。
  经贸委和科委分别指定其引进处和科技外事处具体负责技术出口工作。
  四、外汇留成
  1.软件出口,其外汇收入的5%上交厦门市,95%留成,上述95%的留成归技术出口单位和出口经营公司所得,其分成比例按项目由双方商定。
  2.出口的技术,经有关部门审定确属个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其外汇收入的分配方法,按本条(1)款的技术出口单位应得外汇额度上交,发明创造者仅得人民币。如发明创造者因从事科研、技术开发和执行合同等有关工作需要外汇时,在其上交额度内,可凭据有关部门的证明向中国银行提出申请,由中国银行按私人批汇优先予以解决。
  3.软件出口带动硬件(含机电仪产品、零部件、备品备件及生产原料)出口,按厦府〔1987〕综503号《关于鼓励扩大计划商品出口创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五、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7〕44号文规定:国营企事业单位出口软件所得收入,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止的两年内暂免征所得税,出口硬件所得收入的税收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出口软件或硬件所得收入的税收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软件出口带动机电仪产品、零部件、备品备件及生产原料出口,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均应给予积极支持,按国发〔1985〕128号文规定的优先保证原则执行。
  凡属国家规定禁止和限制出口的技术出口项目(含软件和硬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暂行办法自市政府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经贸委和科委负责解释。

申请单位编号:

批准单位编号:

          厦门市技术出口项目申请书(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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