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辞职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予答复。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停薪留职应聘的,应经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3年期满后根据需要可以续订。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市人事局批准办理辞职的,辞职前和应聘后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未经上述单位批准辞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 智力交流。智力交流是指技术人员在行政、工资关系不变情况下的知识技术交流,可按下列几种形式进行。
(一)借用。某些单位对所急需的但一时无法配备或不需要长期配备的专业人员,可向有相应专业人员的单位商借。
(二)聘用。鼓励和支持离、退休技术人员应聘到乡镇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咨询、协作攻关、编译、会计或工程设计等各种专业技术活动。
(三)兼职。允许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或利用节假日,到技术力量较薄弱的单位进行技术性兼职活动。
利用工作时间或需动用本单位技术成果、设备、资料、仪器从事技术性兼职活动的,必须经单位批准同意,并交纳一定费用。
(四)技术协作。经济和技术力量较薄弱的企业,特别是县、区、街道和乡镇企业,在生产上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可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技情报部门或有关行业联系,通过建立技术协作关系或采用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解决。
第八条 上述几种形式从事智力活动的科技人员,凡涉及到较大经济责任的,应事先签订技术合同,明确其权利、责任、利益、分配及管理办法。
第九条 欢迎和支持外地在职科技人员、离退休的科技人员、侨居海外的专家、学者来我市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三章 工资与福利
第十条 对支持科技人员以停薪留职形式到乡镇、街道企业工作的单位,经人事部门批准,可不减少该单位工资总额。
第十一条 以技术协作形式从事智力服务活动的单位,可从净收入中提取30%作为奖励基金,主要奖励科技人员。
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在业余智力劳动中出现失误,产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发生意外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视同本单位职工,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