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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4.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全员平均技术装备率达人民币2000元以上。
  (二)二级企业:
  1.具有7年以上园林绿化施工经历,拥有30名以上的固定职工;
  2.设有对口专业的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和助理会计师或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3.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4.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全员平均技术装备率达人民币1500元以上。
  (三)三级企业:
  1.具有4年以上园林绿化施工经历,拥有20名以上的固定职工;
  2.具有对口专业的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从事会计业务5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3.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
  第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规定的范围营业,不得越级承揽工程任务。
  (一)一级企业可以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各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任务;
  (二)二级企业可以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普通园林绿化工程,但不得承包公共绿化工程和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重点园林绿化工程;
  (三)三级企业只限于承包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小型绿化工程。
  第七条 一切园林绿化工程都应严格按设计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用于绿化工程的苗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验收标准,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
  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提供竣工资料和统计资料。
  第九条 外地企业和境外(地区)企业在厦门承揽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持所在省、市(地)政府或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件,向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经资格审查批准后,向厦门市工商局和税务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
  第十条 对违章企业,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进入本市的职工人数和需在本市雇佣的劳力,均应按本市有关施工队伍与使用劳力的规定办理,任何企业未经批准不得私雇劳力,违者将予以停工及罚款处理。
  (二)如企业违反本办法,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如未能在限期内改正,将酌情予以罚款、停止其承包活动、吊销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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