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关于厦门市有价证券柜台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1993年10月14日)废止(原因:1.有价证券包括股票,而股票目前国务院暂不准柜台交易。2.原办法中对交易价格诸多限制,与现行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符。)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
 《关于厦门市有价证券柜台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9月9日 厦府〔1987〕综3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市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关于厦门市有价证券柜台交易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在试行中遇到问题,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反映。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各金融单位加强有价证券交易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      关于厦门市有价证券柜台交易试行办法


  为加强对社会集资工作的管理,促进有价证券流通,进一步搞活我市资金市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我市凡按章程规定可转让、抵押的债券、股票和大面额可转让的存款证,经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申请批准后,均可参与柜台交易。
  二、本市各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经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申请批准后,均可设立证券交易柜台,开展有价证券的交易业务。
  三、债券交易业务,可由信托公司向债券持有人买入债券,再转卖给新的购买者。买入价按面额加上利息,利息以持券人实际持券期限的同档次银行储蓄存款利率打九折计息(以债券发行日起计算,不足一月的当月不计息。实际持券期介于两个档次利率之间的按低档的利率计息);卖出价按面额加上利息(债券发行日起至债券购买期间的利息),利率按证券规定的计息,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