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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凡属本管理范围内的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应按月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其费率按省财政厅、交通厅〔87〕闽交财字第022号文件规定精神,征收费率为营业收入总额的1%,对不易按营业额计算的,可测算年度收入,按月定额征收。
  各汽车维修业经营者每月要按规定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机务报表。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业经营者要接受交通、工商、财政、物价、税务、公安、标准等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违反上述部门有关规定的企业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对无证开业或擅自超越核定维修范围,擅自增加工时,肆意要价,变相加价,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多收费用,以及其他违法活动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注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后果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或企业内部的汽车维修厂、车间、班组,没有对外营业的,也要将汽车维修机构设置情况,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参照第四、五章有关条文执行。也可以参加汽车维修企业的技术交流和信息交流,以提高汽车保修质量,确保交通安全,充分发挥行业的活力。
  第二十四条 凡在公路上从事客、货运输的二轮、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等机动车辆的维修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未尽事项,由厦门市交通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补充规定报经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交通厅、省经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厦门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汽车大修工时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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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分类|   车   型    |工时定额|
|----|------------|----|
|    |解放CA10 CA-15|1180|
|    |东风EQ-140    |1240|
|    |跃进NJ-130    | 900|
|    |北京BJ-130    | 850|
|    |黄河JN-150    |1100|
|    |解放半挂车、东风半挂车 |1250|
|----|------------|----|
| 客  |解放客车JT-661  |1930|
| 车  |东风客车JT-662  |2300|
| 大  |黄河客车JT-681  |2350|
| 修  |跃进客车JT-645  |1500|
|----|------------|----|
| 挂  |            |    |
| 车  |挂车JT-842 3吨 | 300|
| 大  |挂车JT-851 4吨 | 300|
| 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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