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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6.部队组建营业性的爆破工程队,介入地方直接承接工程和部队由地方建筑工程队承建的非军事项目工程,需要爆破者,按规定归地方统一管理,未经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均不能进行爆破作业。
  7.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临时储存室,除有专人看管外,必须建立出入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出的爆破器材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不得超过核定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严禁在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8.全市实行统一爆破时间,具体时间由市公安局根据不同季节确定,以便于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三、进一步做好“四员”的年检工作。
  我市今年“四员”的年检工作,已于今年5月份举办的“四员”培训班结束后,进行了全面考核验证。为了进一步把这项工作做好,使之更加完善,各单位应根据福建省公安厅1986年9月22日发的闽公三〔86〕161号通知精神,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认真对每个作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和业务能力的审查。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全面进行考核。凡符合年检条件的“四员”,各单位自审后,应抓紧填好“年检表”,送公安局审核,经考核合格的“四员”,由市、县公安局在其“作业证”上,加盖“年检”章,以示考核合格,对于有:(1)现实表现不好;(2)严重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规程;(3)造成案件、事故等的情况之一者,均不能继续从事爆炸物品工作,不得参加年检,收回“作业证”。
  四、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市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工厂和商店、摊点,虽然经多次清理整顿,进一步加强了管理,但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乡镇企业单位,如禾山乡何厝花炮厂,由于生产条件差,管理不完善,年年有事故。二是近期来,江西宜春、浙江平阳、苍南和本省晋江、福鼎等地区无证商贩,非法运入大量烟花爆竹,冲击市场,给管理工作上带来很大困难,为落实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当前必须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首先,公安部门要会同市供销社日杂公司在年底前,把何厝花炮厂的生产,清理整顿好,通过整顿,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措施,积极创造条件,把生产促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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