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贯彻落实
《细则》,依法从严处理。
随着特区建设发展的需要,部、省属施工单位,内联企业进入我市日增,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此,各单位在贯彻落实
《细则》中,应切实做到:
1.认真按照《条例》、
《细则》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生产、销售、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整顿的重点主要是爆破器材的储存、使用环节,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提出措施,加强管理。至于过去曾有采购、储存、使用过爆破器材的单位,亦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凡目前尚流散在各单位的爆破器材要全部缴交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2.凡是生产、销售、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市公安局审查批准,领取生产、销售、使用“许可证”和“四员”作业证方能进行生产、销售和爆破作业。
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严禁无证爆破作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或将爆破器材拿去换取其他物资;严禁利用各种车辆非法运载爆破器材;严禁任何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车、船、飞机和进入公共场所,或在托运行李和投寄邮包中夹带爆破器材;严禁私自将爆破器材用于炸鱼炸兽。今后,凡因管理不严、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造成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被犯罪分子用以进行破坏活动的,除追究直接经管人员责任外,还要查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凡石区(场)开采、基建工程开挖以及其他一些零星工程,需要进行爆破者,除目前已经市公安局审查同意,尚有使用爆破物品资格的单位,在本身开采的石区(场)和承接的工程内进行爆破,仍按市府〔84〕096号文件规定执行外,以上单位新接石区(场)和工程需重新申办手续。其他单位需要爆破者,均需由建设单位先向厦门爆破工程队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经市建委审查同意,报市公安局核准后,方能施爆,否则,均以违章作业论处。
5.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市区与居民聚集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15天,将使用爆破器材的申请报告及爆破作业方案,报经市、县公安局审查同意后,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