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阶段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87年1月2日 厦府〔1987〕综0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驻厦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 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年来,我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下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加强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采购、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四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了各方面工作,做到全市爆炸物品无丢失、无被盗、无发生爆炸案件,并把生产事故压缩到最低限度,有力地促进和保卫了特区建设顺利进行。
今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颁发了《
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下简称
《细则》),根据省公安厅闽公三〔86〕161号文件通知精神。我们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国庆安全检查,把贯彻执行
《细则》列入议事日程,组织有关人员初步进行了学习、对照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整改。
为了进一步贯彻
《细则》规定,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
《细则》,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细则》是我省具体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一个重要法规,它将进一步完善我省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使之逐步规范化,这对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建议由市安委会牵头召开生产、销售、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领导会议,学习
《细则》,研究部署贯彻的意见,并由市政府翻印《条例》、
《细则》在各单位和车站、码头、公共场所,进行张贴,运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使人人自觉遵守、维护
《细则》。各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领导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四员”和有关人员反复学习
《细则》,使他们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使用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