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技术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

厦门市技术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10月29日 厦府〔1986〕综449号)

  一、为加快我市技术进步的步伐,加强技术开发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技术开发的内容包括: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
  新产品开发指试制本市范围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在结构、性能、材质或技术特征上有显著改进或提高的产品(不包括新的花色品种);参照国外先进技术、产品或国际标准生产的产品。新产品开发工作应根据生产建设需要进行必要的科研,经过小型试验(或单机制造)、中间试验(或工作性试验)等必须的完善过程,达到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为批量生产提供完整齐全的技术资料和参数。
  新技术推广指推广应用对改变行业面貌有较大推动作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带有方向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指掌握引进技术的原理和技术诀窍,生产出达到规定标准的产品;对引进关键设备的翻版、仿制,以及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在掌握引进技术或设备的基础上发展创新,推出有自己特色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或新技术。

技术开发计划



  三、技术开发计划要严格制定,分级管理。
  企业的技术开发计划由企业自行编制和管理,报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几个企业、几个行业的,由为主企业负责上报主管部门,主管公司(局)或市经委会同各有关企业编制和管理。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系统的技术开发年度计划。
  市经委负责编制市技术开发计划,计划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的技术开发计划,计划项目按本办法的技术规定开发范畴选定。凡列为市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计划任务书,报主管局(公司)审定。

技术开发经费

  四、凡属新产品设计、工艺规程制定,设备调整。材料试验等非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可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