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6年9月29日 厦府〔1986〕综4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我市现有水利设施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提高我市抗御水旱灾害能力,对特区建设和居民生活用水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近年来有的水利工程因自然老化和管理不善,效益衰减,灌溉面积未能达到设计要求,河道行洪能力下降。为了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水利工作的领导,改革现有水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水利管理的专、群机构和队伍,完善水利设施和用水的统一管理制度,巩固和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各级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水利电力工作。要建立、健全水利管理机构,充实专、群管水队伍。所有乡(镇)都必须建立水利电力管理站(以下简称乡站),负责全乡的水利电力管理工作,乡站受乡政府和县(区)水电局领导。凡有水利电力工程设施的村,应配备相应的管水员,所有小(一)型以上水利工程,都必须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机构,做好枢纽工程和干渠的维修管理工作,对一般的村管水利工程可实行家庭承包的办法。
二、乡站的人员配备和经费管理
已建立和将建立的乡站,根据所辖工程多少、灌溉面积大小分别配备专职管理人员3至7人,乡站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从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岁以下的原有的水利管理人员中进行培训考核,择优选配。乡站经费来源,主要靠水、电费收入的提成、综合经营管理的收入和水利工程修、建补助经费提取5%的管理费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每年在分配农田水利事业费时,切拨12万元由市、县(区)水电部门安排使用。村一级管水员的经费报酬来源,应从水、电费收入提成中解决,也可用“以工补农”的办法解决。
三、关于征收水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