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账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的国营企业,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按省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上缴税利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计算出实际工资总额,并相应地增减其工资总额计划,市属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需要增减时,应报市财政局、劳动局批准后送开户银行。中央、省属各企业分别报中央各部、省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开户银行,并报同级劳动部门、计委、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企业,工资含量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按隶属关系分别核定,市(县)属全民企业,由市建委和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局、建设银行提出方案,报省建委会同省劳动局、省建设银行共同审定。按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等指标和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计算的工资总额比计划有增减时,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委会同省劳动局核定,抄送开户银行监督执行,中央、省属单位按中央、省有关规定办理。
同安县和郊区的市、县属全民单位工资基金指标分别由同安县、郊区劳动局,在市劳动局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中参照以上办法进行核定和管理。
外来施工企业和临时性建筑劳力的工资基金指标由市建委核定和管理。
县以上集体单位工资基金指标由主管部门核定和管理。各主管部门必须将核定后的指标,分别企业单位送市劳动局、事业单位送市人事局备案。
市(县)供销合作联社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劳动工资计划由市(县)社编报、送市劳动局审批。
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企业,发放奖金要同经济效益挂钩,由主管部门按省、市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奖金应按国营企业奖金征税办法执行。
全民单位临时工的工资总额应控制在市劳动局核定数内,由企业自主使用。如因生产工作需要追加工资,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各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临时工工资时,必须具有县(区)劳动部门调配手续的盖章证明。
加班工资全民单位每人年平均工资在标准工资1个月内由企业掌握使用,在标准工资2个月内,由企业主管部门控制审批,超过标准工资2个月以上由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的委、办同意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各种津贴必须是中央有关部门、省、市政府规定的津贴,不得自行扩大,调入人员享受津贴工种的需经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新增加人员追加津贴由市劳动局审批。
现有计划外用工(不含向县以上集体单位借用和混岗人员),其工资额应控制在1984年年报的工资总额范围内,不得突破市劳动局的控制数,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清退,相应核减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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